|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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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05-14 14:25 作者: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来源: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点击:次 | |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06年8月7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清真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清真寺设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清真寺的宗教活动,应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清真寺及所属房产、归清真寺使用的地产及其他财产均属本寺坊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寺管会或当地伊斯兰教协会要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组织的产生和职责
第六条 寺管会是寺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一定伊斯兰教知识及工作能力的本寺坊穆斯林组成,并在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成立。其成员须经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本寺坊聘任的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主要教职人员可以作为寺管会成员。清真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寺管会成员产生的办法。
寺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寺管会成员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寺管会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在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帮助下开展教务活动和进行寺务管理,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寺管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教职人员的聘任,安排教务活动,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培养经堂学员(海里凡、满拉);
(三)搞好民族团结和教派之间的团结,搞好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
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
收支;
(五)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
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向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政府贯彻好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引导、鼓励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七)修缮和维护清真寺;
(八)积极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
(九)维护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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