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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
日期:2006-07-14 16:37 作者: 来源:省伊协 点击:
 
 

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

(2001年10月19日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 五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阿訇整体素质,规范阿訇队伍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阿訇须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2、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3、年龄在23岁以上,有山东常住户口,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在省内清真寺学习4年以上,身体健康的穆斯林。
4、严守教规,品行端正,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条 报考阿訇须办理的手续。
1、参加考核前须经本人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县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推荐、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报名。并详细填写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印制的考核申请表。
2、须出具有关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常住户籍证明。
第四条 培训、考核、发证:
1、考核前须参加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2、考核内容:宗教经典、教义教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等。
3、考核方式: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教务委员会统一命题,分别进行笔试和面试。
4、考核合格者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颁发《阿訇证书》,并报省、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5、已取得正规宗教院校毕业证书的,经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复核,合格者按程序颁发《阿訇证书》,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与管理:
1、已取得《阿訇证书》者,由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和省伊斯兰教协会备案;第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换发《阿訇证书》,由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各市伊斯兰教协会协助,报省、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省伊斯兰教协会收回《阿訇证书》,取消资格并给予一年的考验期,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者,重新颁发《阿訇证书》,不合格者不予发证、不得受聘。
2、经考核合格已获《阿訇证书》者,若在具体工作中违背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省伊斯兰教协会有权收回其《阿訇证书》,并取消其阿訇资格。
第六条 《阿訇证书》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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