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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伊斯兰教“五个办法”暂行草案
日期:2006-07-14 15:50 作者: 来源:省伊协 点击:
 
 

                  
       山东省伊斯兰教“五个办法”暂行草案1998年常委会通过
           
                       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清真寺正常活动的开展。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是代表穆斯林群众对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寺管会在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及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寺管会的任务:
    l、对本坊清真寺教职人员和穆斯林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2、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民族团结,搞好宗教内部团结;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管理好清真寺内部行政事务,保护好清真寺,美化环境,做好接待工作。
    4、管理好清真寺财务,民主理财,账目清楚,使用合理,经费收支公开,做到一月一公布。
    5、按照《山东省清真寺阿甸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聘请、辞退阿甸的手续。
    6、根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的要求,负责清真寺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和接受年检。
    7、管理好教务。监督阿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正常教务,组织好伊斯兰教重大节日聚礼活动。
    8、结合本清真寺实际,因地制宜举办生产生活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减轻穆斯林群众的经济负担。
    第五条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由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产生,经当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市、区)以上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管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寺管会每届任期3年。
    寺管会成员要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山东省模范清真寺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把我省清真寺办成穆斯林之家,更好地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模范清真寺评比条件:
    l、民主管理好。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协助政府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认真执行《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团结合作,集体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文物,民主理财,账目公开。
    2、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好。
  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有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带头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道德素养。自觉坚持宗教操守,在宣传教义、教规时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文化传统,移风易俗,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好。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宗教活动.发扬<古兰经>和教义教规中的优良文化传统,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办好伊斯兰教教育,坚决反对和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4、兴办自养事业好。
  利用各种条件兴办清真寺自养及公益事业,守法经营,坚持以寺养寺,减轻穆斯林群众的经济负担。
    5、环境卫生好。
  寺院建筑完整,殿堂、厢房、水房等房屋建筑和庭院整洁卫生,绿化美化环境。
    第三条  全省每3—4年组织一次模范清真寺的评选活动,各市每2年组织一次评比活动,评出的模范清真寺由省、市伊斯兰教协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条  评比省级模范清真寺,先由县(市、区)伊斯兰教协会按条件对所辖清真寺进行检查评比,并征得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审定,由市伊斯兰教协会综合评估检查,并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报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五条  各市评出上报的模范清真寺,由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办公会综合评审,提交常委会通过,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山东省清真寺海里凡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爱国爱教的阿訇后备人才,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招收海里凡的清真寺,须具备有教学能力的阿訇和教学条件,并经当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市、区)以上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招收海里凡时.由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经当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市、区)以上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每个清真寺招收海里凡的名额一般为2—3名、规模较大的最多不超过5名。
    第四条  严格户籍管理,建立档案制度。招收海里凡以户口在本村、乡(镇)、县(市、区)的为主,若跨县(市、区)招收时,须经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分别报省伊斯兰教协会和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后,要制定教学计划。除重点学好宗教经典、教义教规外,还必须学习政治、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学制暂定4年。学业期满后经当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市、区)以上伊斯兰教协会、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推荐参加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教务委员会组织的统一培训和考试,合格者颁发《阿訇证书》。
    第六条  招收海里凡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本人申请,家长同意,自愿从事伊斯兰教职业。
    2、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3、服从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听从阿訇教导,认真学习,团结互助,遵纪守法。
    4、为人忠诚,品貌端正,身体健康。
    第七条  海里凡在清真寺学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时,应由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按批准程序上报同意后劝退。特殊情况可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直接责成寺管会予以清退。

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阿甸整体素质,规范阿訇队伍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阿甸须具备的条件:
    l、爱国爱教、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2、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3、年龄在23岁以上。有山东常住户口。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在省内清真寺学习4年以上,身体健康的穆斯林。
    4、严守教规,品行端正,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条  报考阿訇须办理的手续:
    l、参加考核前须经本人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县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推荐、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报名。并详细填写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印制的考核申请表。
    2、须出具有关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常住户籍证明。
    第四条  培训、考核、发证:
    l、考核前须参加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2、考核内容:宗教经典、救义救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等。
    3、考核方式: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教务委员会统一命题,分别进行笔试和面试。
    4、考核合格者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颁发l=阿訇证书》,并报省、市宗教事务部门备
案。
    5、已取得正规宗教院校毕业证书的,经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复核,合格者按程序颁发《阿訇证书》,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与管理:
    l、已取得《阿訇证书》者,由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和省伊斯兰教协会备案;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换发《阿訇证书》,由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各市伊斯兰教协会协助,报省、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省伊斯兰教协会收回《阿訇证书》,取消资格并给予一年的考验期,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者,重新颁发《阿訇证书》,不合格者不予发证、不得受聘。
   2、经考核合格已获《阿訇证书》者,若在具体工作中违背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省伊斯兰教协会有权收回其《阿訇证书》,并取消其阿訇资格。
    第六条  《阿訇证书》由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制发。
 
              山东省清真寺阿訇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根据《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聘请和解聘阿訇的程序: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要在广泛听取乡老、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市、区)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批准,并由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本寺办理聘请和解聘阿訇手续。
    第三条  聘请阿訇的原则:
    应在本省范围内聘请阿訇,今后不得聘请外省籍阿訇,已经聘请的外省籍阿訇,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四条  应聘阿訇须具备的条件:
    l、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崇尚团结,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穆斯林服务。
    3、有较高的伊斯兰教专业知识,能胜任阿訇担负的教务,有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颁发的《阿訇证书》。
    4、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操守,自觉坚持伊斯兰教功课,认真履行教务职责。
    5、品行端正,形象好,身体健康。
    第五条  清真寺聘请阿匍的任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1个月阿訇应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市、区)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批准、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办理解聘或续聘手续。
    在接、送阿訇时。应坚持节俭的原则,接、送仪式要庄重、文明。
    第六条  受聘阿訇必须按照<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持教务活动,并接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阿訇可以担任寺管会成员,但不得兼任寺管会主任。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特殊办理:
    l、阿訇受聘到任后,若不适应,可提出辞聘,经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按批准程序上报同意后,办理解聘手续。
    2、阿訇任职期间,如当地乡老、穆斯林群众对其不满意,经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调解无效,按批准程序E报同意后,及时通知该阿匍,并于20天内办理完解聘手续,3日内离寺。
    3、阿訇任职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原因不再胜任时,应由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按批准程序上报同意后解聘。特殊情况可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直接责成寺管会予以解聘。
    4、对担任各级伊斯兰教协会领导职务和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阿訇辞聘和解聘时,须经同级统战、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上—级统战、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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